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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信息数据类资产,主要包括👩👧:学校具有产权的域名🥥,计算机软件或授权🎄🕸,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类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内设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体制: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资产管理部门,对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实施统筹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对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登记、汇总、清查及监督检查;
3.组织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4.其他相关工作。
(二)信息化办公室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统一登记🥷🏻、管理👱🏼♂️、处置学校公共信息类无形资产🕍🦻🏻,并指导其他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2.负责学校公共信息类无形资产数据安全,并指导其他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数据安全工作;
3.审核学校新增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购置需求;
4.协助对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清查及监督检查;
5.参与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6.其他相关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财务核算🆒。
(四)各学院及职能部门是学校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管理工作。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所辖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实物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类统计报表工作;
3.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所辖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数据安全工作🥋。建立必要的使用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使用范围🧯、目标✷、对象🔼,以及操作规范👞⛏、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防止软件代码和数据资源的泄漏🎣。
(五)未尽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和授权确定👨🌾。
第三章 取得、登记管理和计价
第六条 学校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取得✩,是指学校依法取得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专有权(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自行开发、划转(调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七条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全盘规划🤸🏿♂️,充分论证🏮,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盲目引进👩👩👧👦。
第八条 学校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签订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条 学校接受捐赠或划转(调拨)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由使用部门负责接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条 学校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保护需要国家有关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使用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明确权属关系🦐。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取得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交付使用验收,确保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取得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应按相关规定确定其价值😢,并及时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内办理入账登记🍫。
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可以免予登记。
第十三条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计价应当按照取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不同方式取得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其价值的确定方法为🥭🦸🏿♀️:
(一)外部购置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发生的直接相关的支出计价🌛💁🏿♂️,包括所付的价款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计价。
(三)学校自行开发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应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总额计价。
(四)划转(调拨)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按照划出/拨出方账面价值计价⚓️。
(五)捐赠取得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
1.捐赠凭据注明价值的,按照注明价值🚮、相关税费以及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计价;
2.未提供捐赠凭据或捐赠凭据未注明价值的👨🏽🍳,可以采用资产评估价值或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加相关税费以及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计价;
3.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 元)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六)盘盈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计价,按已在实行的价值确定🚣🏽♂️。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第四章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四条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和使用权借用等方式🌙。
第十五条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校内自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部门需要使用校级各类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应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使用申请,信息化办公室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授予申请部门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各部门需要使用其他部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或数据的,应向该部门提交使用申请,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同时报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利用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使用权借用的💇🏻,由信息化办公室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七条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应在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妥善使用管理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并负责保障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损害学校的无形资产权益。
第五章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产权进行出售♣️、捐赠☔️、划转、置换、报废🙎🏼、核销等行为。
第十九条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先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再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置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及时入账,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扣除处置发生的费用后⚠,由财务处上缴财政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六章 清查核实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每年各部门对使用和保管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使用或保管部门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信息变动时,应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按月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月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对盘盈、盘亏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占有使用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统计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管理检查制度,信息化办公室协助对使用部门、使用人的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尽管理职责或使用不当,造成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损失的校内部门、个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因个人原因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损失的🧑🏿🚒,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侵害学校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权益行为的🧙♂️🧑🎄,有责任劝阻🧖♂️、制止⛅️、纠正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使用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𓀎,并按照管理权限,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未履行职责放松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与上位法有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